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各盟市金融辦,滿洲里、二連浩特市金融辦,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內蒙古中和農信農村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備案管理,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規范、穩健運行,保護投資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內蒙古自治區轄內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區外小額貸款公司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司,是指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審核批準,并在內蒙古自治區轄內注冊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區外小額貸款公司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董事是指:在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公司任職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含獨立董事)。監事是指:在公司任職的職工監事、股東監事、外部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在公司任職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備案管理適用關于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有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遵循誠信原則,切實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六條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監管部門”)依法負責對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在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導和監督下,依據本辦法具體實施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登記、變更及注銷等工作,依法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
第七條任職條件。本辦法所稱任職條件,是指小額貸款公司擬任、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品行、聲譽、知識、經驗、能力、財務狀況、獨立性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要求。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擬任、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
(七)具有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公司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第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條件: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三)有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曾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有提供虛假信息等違反誠信原則行為,或指使、參與所任職公司拒絕、阻撓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或案件查處的;
(五)擔任被接管、托管、吊銷、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該公司、企業被接管、托管、吊銷、破產清算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七)提供虛假材料或明知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的;
(八)個人或其配偶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九)因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正接受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的;
(十)監管部門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確定的未達到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財務狀況、獨立性方面最低監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擬任、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視為不符合監管部門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十二條 獨立董事除應具備董事的任職資格條件外,還應熟悉并掌握法律、經濟、金融、財會或小額信貸專業知識,并不得與擬任職的公司存在利益沖突。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設立在內蒙古自治區轄內的小額貸款公司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的登記、變更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授權相關人員履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責,應當確認其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并自作出聘任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向屬地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信息表(見附件1);
(二)履職承諾書(見附件2)。申請人關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書面申明,以及履職后將守法盡責的書面承諾;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所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股東(大)會、董事會關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決定(決議);
(五)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高管人員信息截圖;
(六)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一)應由申請人所在公司加蓋公章,(二)應由本人簽名并按手印確認。所任職公司以及備案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十五條屬地監管部門自受理小額貸款公司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高管約談,確保備案事項符合有關要求。符合要求的,將備案申請材料及監管約談記錄報送至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除核驗公司報送的任職信息備案材料外,監管部門可通過以下方式核驗申請人是否符合任職條件,并據以告知小額貸款公司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
(一)在監管信息系統中查詢申請人或申請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二)調閱監管檔案查詢申請人或申請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三)征求相關監管機構或其他管理部門意見;
(四)通過有關國家機關、征信機構、申請人曾任職機構等渠道查證申請人的相關信息;
(五)進行任前約談,對申請人的專業知識及能力進行測試;
(六)其他監管部門認可的方式。
第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同類性質平行調整職務或改任較低職務,不需重新報送備案材料,但需將相關職務變動情況向屬地監管部門提交書面說明,并由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及時在小額貸款公司人員信息管理庫中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備案材料由屬地監管部門負責審核。對于符合要求并準予備案的,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出具備案函(附件3)并抄送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及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八條建立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前約談制度。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應聯合約談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約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提交開業材料前。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應派專員參與約談。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所任職的小額貸款公司向屬地旗縣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提交備案信息登記表,符合條件的由屬地旗縣級、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逐級報送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進行備案。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備案函送達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報送至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在人員信息管理庫中進行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失蹤、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由符合相應任職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務,相關人員代為履行職務應當謹慎勤勉盡責,且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前款代為履職情形的,所在公司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參照本規定第十四條、十九條向監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并在備案函送達后3個工作日內向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提交相關信息,進行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免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屬地旗縣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提交備案材料,同時向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報送相關情況說明。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跨盟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由總公司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提交信息備案材料,分支機構所在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送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對于符合要求并準予備案的,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出具備案函,同時抄送總公司注冊地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偣緫趥浒负瓦_后3個工作日內向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提交相關材料進行信息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勤勉盡責,確保公司依法合規運營、有效防控風險,自覺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遵守行業自律規范。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挪用公司資金;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小額貸款業務;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收益歸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商業秘密;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確保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任時和任職期間始終符合相應的任職資格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間出現不符合任職條件情形的,所在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職,并將相關情況向屬地監管部門、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已進行信息備案的擬任、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所在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及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
進行信息備案登記三個月后,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到任履行相應職責;
因死亡、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被小額貸款公司停止其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的;
因主動辭職,被小額貸款公司解聘、罷免,或退休及身體原因等不再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
因被有權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被所任職機構停止其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
因在同一法人機構內部調整職務而停止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時間持續一年以上的。
第四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條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可以通過現場檢查及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登記備案情況和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條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導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管理庫,健全任職人員信用檔案,及時記錄任職人員的身份信息、任職資格信息、參加培訓情況及違法違規情況等內容,必要時將有關信息通報任職人員所在機構或有關部門。小額貸款公司人員信息登記情況納入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的分級分類和監管評級考核項目。
第三十一條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導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建立任職人員黑名單制度及失信行為責任人行業禁入制度。必要時可將相關信息通過官方網站、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官方網站公告。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存在下列情況的,屬地監管部門應對其相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約談,根據情節,進一步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一)任職人員或其所在機構存在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或本機構管理制度規定行為的;
(二)任職機構治理結構、內部風險控制存在重大隱患的;
(三)任職人員未遵守履職承諾;
(四)監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和本辦法采取相關處罰和懲戒措施。
(一)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大事項的;
(二)拒絕或阻礙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的;
(三)拒絕執行監管部門采取的監管措施的;
(四)發生重大風險事件(包括因個人原因所致)后,未及時報告且未采取措施積極化解風險的;
(五)其他違規情形。
第三十四條盟市、旗縣級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時,發現小額貸款公司有違法違規、違反合規經營規定、拒不配合監管、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力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信息管理數據庫中將上述情況行為記為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不良記錄。
第三十五條 對于第三十三條所記載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良記錄,監管部門可向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機構或組織通報。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蒙古地方金融協會應在人員信息管理庫中如實記錄,并將相關情況提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被屬地監管部門認為不符合任職條件,或被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撤銷、取消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被司法部門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限制其高消費和有關消費措施的;
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
有違法、違規、違紀的不良記錄的;
(五)監管部門認為應當記錄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1日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內金辦發〔2012〕63號)同時廢止。